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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300万买基金不满收益 起诉光大银行索赔12万
linx 2024-11-10 19:26:09 资讯 已有人查阅
导读300万理财一年收益仅万余元,六旬老太不满意坚持索要当时副行长的口头承诺收益,这样的事情你敢信?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理财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沈阳市曹老太掏出三百万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某款理财,但...
300万理财一年收益仅万余元,六旬老太不满意坚持索要当时副行长的口头承诺收益,这样的事情你敢信?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理财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沈阳市曹老太掏出三百万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某款理财,但一年之后收益仅有1.6万元。曹老太坚持认为银行未尽适当性业务导致其购买的理财有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2万。
不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曹老太的诉求,认为银行无需赔偿。
300万理财一年后收益仅1.6万
曹老太出生于1959年6月,家住沈阳市皇姑区。2021年2月某天,曹老太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第三方基金产品“易方达悦弘一年C”,共投入300万人民币。曹老太称,当时自己是在营业网点内部,经由副行长姜某“代客操作”,购买了这款产品。曹老太称,当时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自己其实并不了解这款产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曹淑华通过手机操作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2022年2月28日,理财产品期满本息到账,到账金额为本息合计3016221.08元。曹老太对于这笔收益大为不满,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光大银行该支行,要求对方赔偿当时口头说好的差额损失,共计123278.92元。期间,她又追加诉求,要求按照光大银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为基数以一年期的LPR利率为标准给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产品赎回日到实际给付之日)。
法院认为曹老太无损失驳回起诉
曹老太的理由是,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代客操作”,自己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她还出具了和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当时并非本人手机操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还显示,在曹老太知道非光大银行产品时向姜某提出异议后,姜某表示“再给一次机会,自己也持有该产品”。
一审认为,曹老太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客户经理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华购入本案诉争基金产品,故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光大银行提供的曹老太往期购买金融产品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其已购买过多期金融产品,其中亦包括基金、信托等,曹老太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理应知晓基金类理财产品均非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亦知晓其并非保本理财,存在投资风险。因此,曹老太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而未到其预期收益而请求代销银行赔偿该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曹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副行长姜某或者光大银行的其他员工向其承诺一年收益5.6%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通过和基金公司签署协议,代销其产品是非常正常的。易方达作为知名的基金公司,和多家银行都有销售协议,只要产品合规合法就可以。从上述案例来看,曹老太因为收益不达预期试图向银行索赔,但其未能举证银行没有“卖者尽责”,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不意外。至于理财人员承诺的口头收益并不可靠,必须要在合同中写明才有法律效应,但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开合同中不可能写明该条款,宣传时也只会提供预期收益。
当然,银行是否存在“代客操作”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银行已经提供了曹老太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而曹老太并未能提供银行违规操作的证据,加之理财产品并无亏损,因此历经两审也均失败。“不过,去年发生了大规模的理财产品波动,投资者也需要多一些心眼,按照风险等级选择产品,不要迷信过去理财保本的神话。”这位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说。
近年来多名理财投资者起诉银行索赔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次投资者因为购买理财亏损而起诉银行的例子,不过结果并不一致。
去年年底,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王女士斥资100万元在广发银行购买定期理财产品,亏损约23万元,事发后,王女士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王女士能胜诉的关键,在于其此前填写的《风险问卷》显示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本案系争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法院最终认定故王女士在本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
今年6月,一则文书还显示,七旬老太陈女士通过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的代销,斥资190万元投资了一款资产管理计划类的理财产品,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收益产品,适合进取型、积极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作为投资人,陈女士和代销机构恒丰银行签订相关代理推介授权书,授权该行对办理该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代理收付。据恒丰银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问卷测试,问卷得分为62分,评估结果是“进取型”投资者。后来,由于该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金贵公司发生破产,陈女士190万元投资款全部损失。
法院认定,案涉产品的最大风险是存在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的情况,但产品合同中对这一最大风险并没有进行提示。因此双方都有责任,其中陈女士承担20%责任,恒丰银行则应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向其赔偿152万元投资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理财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沈阳市曹老太掏出三百万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某款理财,但一年之后收益仅有1.6万元。曹老太坚持认为银行未尽适当性业务导致其购买的理财有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2万。
不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曹老太的诉求,认为银行无需赔偿。
300万理财一年后收益仅1.6万
曹老太出生于1959年6月,家住沈阳市皇姑区。2021年2月某天,曹老太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了第三方基金产品“易方达悦弘一年C”,共投入300万人民币。曹老太称,当时自己是在营业网点内部,经由副行长姜某“代客操作”,购买了这款产品。曹老太称,当时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自己其实并不了解这款产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曹淑华通过手机操作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2022年2月28日,理财产品期满本息到账,到账金额为本息合计3016221.08元。曹老太对于这笔收益大为不满,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光大银行该支行,要求对方赔偿当时口头说好的差额损失,共计123278.92元。期间,她又追加诉求,要求按照光大银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为基数以一年期的LPR利率为标准给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产品赎回日到实际给付之日)。
法院认为曹老太无损失驳回起诉
曹老太的理由是,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代客操作”,自己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她还出具了和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当时并非本人手机操作。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还显示,在曹老太知道非光大银行产品时向姜某提出异议后,姜某表示“再给一次机会,自己也持有该产品”。
一审认为,曹老太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客户经理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华购入本案诉争基金产品,故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光大银行提供的曹老太往期购买金融产品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其已购买过多期金融产品,其中亦包括基金、信托等,曹老太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理应知晓基金类理财产品均非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亦知晓其并非保本理财,存在投资风险。因此,曹老太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而未到其预期收益而请求代销银行赔偿该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曹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副行长姜某或者光大银行的其他员工向其承诺一年收益5.6%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通过和基金公司签署协议,代销其产品是非常正常的。易方达作为知名的基金公司,和多家银行都有销售协议,只要产品合规合法就可以。从上述案例来看,曹老太因为收益不达预期试图向银行索赔,但其未能举证银行没有“卖者尽责”,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不意外。至于理财人员承诺的口头收益并不可靠,必须要在合同中写明才有法律效应,但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开合同中不可能写明该条款,宣传时也只会提供预期收益。
当然,银行是否存在“代客操作”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银行已经提供了曹老太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而曹老太并未能提供银行违规操作的证据,加之理财产品并无亏损,因此历经两审也均失败。“不过,去年发生了大规模的理财产品波动,投资者也需要多一些心眼,按照风险等级选择产品,不要迷信过去理财保本的神话。”这位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说。
近年来多名理财投资者起诉银行索赔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次投资者因为购买理财亏损而起诉银行的例子,不过结果并不一致。
去年年底,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王女士斥资100万元在广发银行购买定期理财产品,亏损约23万元,事发后,王女士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王女士能胜诉的关键,在于其此前填写的《风险问卷》显示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本案系争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法院最终认定故王女士在本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
今年6月,一则文书还显示,七旬老太陈女士通过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的代销,斥资190万元投资了一款资产管理计划类的理财产品,产品属于中高风险收益产品,适合进取型、积极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作为投资人,陈女士和代销机构恒丰银行签订相关代理推介授权书,授权该行对办理该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代理收付。据恒丰银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问卷测试,问卷得分为62分,评估结果是“进取型”投资者。后来,由于该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金贵公司发生破产,陈女士190万元投资款全部损失。
法院认定,案涉产品的最大风险是存在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的情况,但产品合同中对这一最大风险并没有进行提示。因此双方都有责任,其中陈女士承担20%责任,恒丰银行则应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向其赔偿152万元投资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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